河北师范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

2026-04-22 15:11点击次数:69

河北师范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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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以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河北师范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现将我校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方式

我校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包括“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普通招考”三类。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工作安排如下:

(一)硕博连读

1.选拔范围和遴选条件

硕博连读考生选拔范围和遴选条件参照《河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实施办法》(校研〔2021〕12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要求。

2.考核

硕博连读考生考核由招生学院自行组织,具体考核要求和流程详见《关于做好202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以及各招生学院安排。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我校2026年硕博连读生选拔工作已完成,各学院推荐名单详见《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公示2026年硕博连读生拟录取名单的通知》。

(二)申请考核

1.申请条件

考生须满足《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办法》(校研〔2021〕13 号)以及报考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细则中的申请条件要求。

“师范教育协同提质专项”考生申请条件参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重点支持师范院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3〕9号)以及我校相关要求。

2.资格审查

招生学院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初评,并提出进入考核阶段的申请者名单,并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

3.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由招生学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学院参加考核,并查验相关材料原件。

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由招生学院依据学科特点自主确认,具体参照招生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和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各环节成绩的构成及其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由各招生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主确定。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提出拟录取人选,并给出每个申请者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综合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予录取。申请考核制考核工作在4月24日前完成。“师范教育协同提质专项”考核工作按照相关招生学院工作安排完成。

二、笔试(普通招考)

1.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26年4月25日—26日

第一单元:4月25日 8:30-11:30,考试科目:外语(须携带2B铅笔、橡皮等文具);

第二单元:4月25日14:30-17:30,考试科目:业务课一;

第三单元:4月26日8:30-11:30,考试科目:业务课二;

笔试考场统一安排在河北师范大学裕华校区公教楼A座。

2.笔试证件

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准考证下载时间:2026年4月22日-24日

下载地址:https://yz.chsi.com.cn/bsbm

参加笔试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我校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且初审通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确认,否则不予安排笔试考试。

笔试当天校外考生凭准考证由河北师范大学裕华校区各门进出校园(机动车不准进校,学校东门“彩虹门”西侧不准停放车辆)。

三、复试(普通招考)

1.复试分数线与条件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外语成绩合格分数线,业务课一、业务课二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

考生进入复试的条件:外语成绩需达到我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且业务课一、业务课二考试分数均在60分(含)以上即可进入复试环节。

2.复试方式

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学院负责组织,统一采用现场进校复试。

3.复试时间

复试工作需在5月20日前完成,各学科专业具体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学院自主确定,并在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予以说明。

4.复试材料

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复试,其他提交材料以招生学院的工作安排为准。

5.复试内容

复试成绩计算办法由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并需在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予以说明。

6.复试材料报送

复试小组须做好详细记录,按要求填写好博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等相关表格和材料,并及时报研究生院。

复试成绩由报考学院负责公布。若考生对自己的复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成绩复查。报考学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相关考生。

四、录取

1.学校录取规则

硕博连读

硕博连读须按照学院安排参加考核,拟录取考生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含),各学院自主确定硕博连读招生专业和招生指标,依据招生专业在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

申请考核

申请考核制考生按照学院安排参加考核,考生综合成绩不低于60分(含),各学院自主确定申请考核制招生指标。依据招生专业在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

“师范教育协同提质专项”单独排名,依据招生专业在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该专项仅招收邢台学院、唐山师范学院、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在职教师,录取类别必须为定向就业,“师范教育协同提质专项”计划数包含在该学科的总招生计划内。

普通招考

(1)拟录取的考生必须参加笔试、复试。

(2)考生笔试外语成绩不低于当年确定的合格分数线,业务课成绩不低于60分(含)。

(3)复试成绩合格【总成绩不低于60分(含)】。

(4)普通招考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一般为:(业务课一成绩+业务课二成绩)/2×50%+复试成绩×50%。外语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外语成绩是否作为录取参考依据由招生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并在考试前公布。

(5)各专业在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内按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

(6)专项计划单独排名,各专项计划专业在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内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国际产学研用中外导师联合培养专项计划”由申报学院在拟录取考生名单中确定。

(7)“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的录取类别必须是非定向就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录取类别必须为定向就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的录取类别必须为定向就业。报考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考生的报考类别(定向、非定向)信息属于录取的关键信息,该学科专业考生的报考类别(定向、非定向)信息在报名后一律不准更改。

2.招生学院录取办法

各招生学院在学校录取规则下,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的录取办法,并在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说明,于笔试前(4月24日)予以公布。

3.确定拟录取名单

成绩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本学院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工作办法,综合招生计划、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身心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4.不予录取的情况

(1)笔试外语成绩低于当年确定的合格分数线,业务课成绩低于60分。

(2)复试不合格(总成绩低于60分)。

(3)思想政治不合格。

(4)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违规舞弊行为。

(5)有违背考生诚信承诺书的言行。

(6)违反研究生报考和入学有关规定。

(7)拟录取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录取资格。

(8)学校还将对拟录取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学校复核后进行上报,未通过教育部审核的不予录取。

(9)学校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录取的情况。

5.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以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检查工作完成前,通过提交《放弃拟录取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后,不可申请恢复,学校从合格考生中进行递补。

6.其他

(1)被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均需进行全脱产学习。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不享受助学金;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须在规定的时间转入我校,享受助学金。

(2)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研究生院备案。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无法录取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五、体检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拟录取的考生由于身体原因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应提前告知学校,不告知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我校将在入学后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招生工作纪律

1.考生违规处理

如考生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或作弊的事实还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

2.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自觉遵守教育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发生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严禁校内助考活动

招生工作中,严禁本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招生考试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辅导培训等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4.回避制度

招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直系亲属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命题评卷,不得参与相关专业的考试组织、复试录取等工作。

七、申诉和投诉受理

考生发现各类问题可以实名向研究生院或我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申诉和投诉,我校对考生申诉和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复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研究生院受理考生申诉和投诉电话:0311-80786777(工作时间),邮箱:yjszsb@hebtu.edu.cn。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考生申诉和投诉电话:0311-80789855(工作时间),13832193302(只接受短信);信箱:jjjc@hebtu.edu.cn。

八、其他

本方案由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内容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招生政策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招生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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